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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金峰与上海米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时顺连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韩金峰,男,198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迎春,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青,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米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时顺连。
  被告:时顺连,女,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韩金峰诉被告上海米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时顺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金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韩金峰负担。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庞哲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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