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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金秀与上海洪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鑫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韩金秀,女,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友胜,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圳南,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洪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鑫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韩金秀与被告上海洪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鑫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以两被告涉嫌经济犯罪、本案尚未进入实体审理为由,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金秀撤诉。

审判员:朱慧勇

书记员:施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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