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金秀,女,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友胜,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圳南,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洪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鑫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韩金秀与被告上海洪珊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鑫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以两被告涉嫌经济犯罪、本案尚未进入实体审理为由,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金秀撤诉。
审判员:朱慧勇
书记员:施剑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