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青,男,1974年9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春,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德才,男,1957年9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韩青诉被告陈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韩青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静静
书记员:杨咏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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