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飞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平,上海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立新。
被告:上海振淼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亚。
被告:王振亚。
被告:上海凡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飞凡诉被告王立新、上海振淼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王振亚、上海凡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并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出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且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用,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韩飞凡撤诉处理。
审判员:马 培
书记员:喻 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