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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何龙初,男,1963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立新南路1弄乙号4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项丽群,女,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何龙初与被申请人项丽群、卢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沪0120民初2535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申请人何龙初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人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何龙初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所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戴劲松

书记员:唐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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