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项俊韬,男,1987年10月17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震,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亮,男,1987年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俊韬与被告刘文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俊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陈双幸
书记员:宋显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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