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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利水与谢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项利水,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春,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菲,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原告项利水与被告谢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2019年11月1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项利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项利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7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被告100,000元。2018年12月25日,双方在松江区方松街道派出所调解下,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约定借款时间为2017年7月26日至2019年1月20日,利息共计18,000元,并于2019年1月20日一次性归还。到期后,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拖延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谢菲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7年7月2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被告100,000元。2018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约定:被告欠原告100,000元,于2019年1月20日前必须归还,借款时间从2017年7月26日至2019年1月20日,利息共计18,000元,于2019年1月20日前一并归还。
  以上事实,有承诺书、银行交易明细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承诺书及银行交易明细,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还应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承诺书上约定的月利率1%即年利率12%计算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项利水借款100,000元;
  二、被告谢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项利水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用3,280元,由被告谢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傅月琴

书记员:顾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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