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项勇霞,女,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吉佩佩,男,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源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陆孜浩。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勇霞、吉佩佩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邓 珍
书记员:朱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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