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项建云,女,1962年4月9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洁艳,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郑连华。
被告: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叶麟。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建云与被告上海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上海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案件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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