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琼雪,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项某某与被告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项某某于2020年4月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项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项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 炜
书记员:陆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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