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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惠珍与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项惠珍,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琼雪,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项惠珍与被告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项惠珍于2020年4月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项惠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惠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项惠珍负担。

审判员:杨  炜

书记员:陆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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