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项根娣,女,195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冀英,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尊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道忠。
被告:许道忠,男,1967年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应俊,女,1972年3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宏杰,上海市国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项根娣与被告上海尊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泰公司)、许道忠、应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尊泰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2、被告尊泰公司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1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按年利率12.5%计算);3、被告许道忠、应俊对尊泰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尊泰公司系由被告许道忠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被告应俊与许道忠2015年9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8月6日离婚。2018年3月20日,被告尊泰公司与原告签订《个人出借与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当天,原告向尊泰公司付款16万元,尊泰公司出具收款确认书,载明出借期限6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12.5%,一次性还本付息,6个月合计利息1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尊泰公司未还本付息。2019年1月9日,尊泰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承诺再续签6个月,至2019年3月20日,到期后先归还6万元本金和利息,余下10万元再续签3个月至2019年6月20日结清;利息按原合同执行。由于尊泰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而许道忠尚有950万元注册资金未到位,借款发生在许道忠、应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许道忠、应俊应就尊泰公司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告表示目前与原告类似情况的出借人有多人,均为老年人,原告等出借人是由被告安排在宝山区宝山大酒店和海宝大酒店发生的签约和款项支付,许道忠曾经带出借人到浙江等地考察项目,据原告了解大概发生了约180万元的借款金额。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按照原告描述,与原告存在类似的情况的受害方人数较多,且多为老年人,根据上述情形,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根据了解,许道忠因涉嫌套路贷诈骗已经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羁押。根据以上情况,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我院将案卷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项根娣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苏光华
书记员:计凡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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