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项根飞,男,196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花,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水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传学。
被申请人:吴献忠,男,1969年2月3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原告项根飞诉被告上海水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献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盛军华
书记员:张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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