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项瑛,女,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丽,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磊,男,198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瑛诉被告石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以原告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项瑛撤回起诉。
审判员:林庆强
书记员:宋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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