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项红青,男,197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珍,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冯,男,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项红青与被告陆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8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珍,被告陆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项红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商铺转让款8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6日,原告与案外人姜某某签订《转让补充协议书》,约定原告商铺转让给姜某某,转让费130,000元,姜某某已付45,000元,剩余85,000元未付。被告陆冯系姜某某的担保人,故应当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陆冯辩称:店铺转让事宜是原告与姜某某之间协商的,其只是姜某某的担保人,对于转让的情况不清楚。其与姜某某联系后,姜某某称,因为在转让过程中原告未按承诺履行义务,故拒绝支付85,000元。被告认为,该笔转让费应当由姜某某负责偿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6日,原告(甲方)与姜某某(乙方)、被告(担保人)签订《转让补充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XXX号原米粉店商铺转让给乙方,转让费130,000元,分二期支付,第一期45,000元,第二期85,000元于2018年1月店铺确认续租后7日内付清;等等。后姜某某已付转让费45,000元,剩余85,000元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由《转让补充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系《转让补充协议书》中姜某某一方的担保人,其确认姜某某至今未支付第二笔转让款85,000元,故原告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陆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项红青转让款85,000元;被告陆冯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清偿债务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0元,由被告陆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钟 玲
书记员: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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