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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纪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张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项纪芳,女,1955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婷,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霞,女,1978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婷,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项纪芳与被告张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项纪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伟明

书记员:王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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