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与浙江又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姚磊鑫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海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绍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闪文雯。
  被告:浙江又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
  法定代表人:姚磊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姚磊鑫,男,199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又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又又公司)、姚磊鑫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9年10月3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绍锋、闪文雯,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176,524.3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176,524.3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至被告付清欠款之日,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专业从事快递服务的企业,原告与被告又又公司自2014年12月起即建立快件速递业务关系,双方于2017年6月6日签订《收派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又又公司按月结算支付运费,于次月30日前支付上月费用,如逾期未支付按日支付拖欠数额的5‰作为逾期违约金。2017年9月起被告又又公司拖欠原告运费,其中2017年6月、7月、8月、9月分别欠运费99,648.10元、42,682元、21,802.20元、12,392元,共计176,524.30元。原告与两被告多次协商,被告又又公司书面确认欠款金额,被告姚磊鑫签署分期付款函并口头承诺其个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两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又又公司、姚磊鑫辩称: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之间既签订收派服务合同,又签订冷链运输合同,原告提供了普通快递服务,却按冷链运输合同收费,两被告对于欠款金额有异议,要求对账确认。被告姚磊鑫代表被告又又公司向原告出具分期付款函,属于公司行为,其本人从未向原告承诺过要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姚磊鑫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又又公司向原告出具的分期付款函应视为双方新的合意,对于违约责任约定不明,被告又又公司据此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被告又又公司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则收派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认定无效。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6日,被告又又公司(合同甲方)与原告(合同乙方)签订一份《收派服务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又又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合同第3.1条约定“甲方应付费用根据乙方结算周期内公开施行的收费标准(一般以乙方官方网站公布和更新的数据为准,但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和甲方实际发生的业务计算,结算周期与信用账期以附件《客户信息表》为准”,第4.2条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费用的,甲方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拖欠费用金额5‰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附件二:客户信息表”约定“信用账期:30天”“一般付款日期:当月30日前”“结算周期:自然月”。
  2017年11月30日,原告向被告又又公司发出《逾期催款函》,被告又又公司书面确认债务金额为304,440.30元。
  2018年3月7日,被告姚磊鑫代表被告又又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分期付款函》,内容为,由于被告又又公司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双方签署的《收派服务合同》,导致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仍有欠款209,175元,被告又又公司承认欠款真实性,并承诺分四期支付,2018年3月30日前支付29,175元,2018年4月30日支付60,000元,2018年5月30日支付60,000元,2018年6月30日支付余款60,000元。被告又又公司如不按计划支付欠款,被告又又公司负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018年5月,被告又又公司向原告支付运费29,000元,再经原告减免部分费用,被告又又公司尚欠原告运费176,524.3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派服务合同、逾期催款函、分期付款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又又公司签订的收派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又又公司提供运输服务,被告又又公司理应支付运费。原告为证明被告又又公司欠款事实及欠款金额,提供了相关证据,对此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又又公司拖欠原告运费未付,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违约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每日5‰标准计算,被告又又公司提出该约定明显过高,对此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并根据本案案情,酌情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计算时间从2017年12月1日起算。
  原告主张被告姚磊鑫口头承诺其对被告又又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两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能举证加以证明,因此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姚磊鑫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两被告提出对欠款金额有异议,因原告已举证证明被告又又公司欠款事实及金额,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故本院对两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又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运费176,524.30元;
  二、被告浙江又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违约金(以本金176,524.3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日起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浙江又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祁汉萍

书记员:李  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