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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须某某,男。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美善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玲,主任。 原告(反诉被告)须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美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谭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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