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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踞(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顽踞(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亚波。
  上列当事人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磊独任审判,并于2019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3,396,911.26元及利息79,261元(以3,396,911.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9月27日暂计至2019年2月14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主张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95,000元。
  庭审中,原告调整其诉请为:被告支付所欠货款506,384.26元及利息(以506,384.2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4月1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原告称其起诉之后被告付了300万元,冲抵了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3月27日的逾期利息102,473元,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4月12日的逾期利息6,248元,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16日的逾期利息752元,因此截止2019年4月16日,被告尚欠货款本金506,384.26元。
  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送采购订单,采购订单合同号为SYB-XXXXXXXXXX,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规格为LTC6811HG-1#PBF的芯片40000个,单价44.54481元,合计1,781,792.4元;采购规格为LTC6820HMS的AD芯片12500个,单价14.07466元,合计175,933.25元,该采购订单的总价款合计1,957,725.65元。2018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送采购订单,采购订单合同号为SYB-XXXXXXXXXX,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规格为LTC6811HG-1#PBF的芯片42000个,单价44.81401元,合计1,882,188.42元;采购规格为LTC6820HMS的AD芯片12500个,单价14.15970元,合计176,996.25元,该采购订单的总价款合计2,059,184.67元。原告于2018年7月3日和2018年7月25日分别将上述二批货物送给被告,被告于2018年7月4日和2018年7月26日对上述二批货物进行签收。被告后来又向原告出具了付款承诺书,承认尚欠原告货款3,396,911.26元。原告催要无果,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18年5月10日、2018年7月18日采购两份(打印件);
  2、2018年7月3日、2018年7月25日送货单两份;
  3、2018年12月20日的付款承诺函;
  4、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
  被告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进行了核对,并经审理查明,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8年7月3日、2018年7月25日,被告在原告的送货单上盖章确认,但被告又以手写方式载明“外(内)箱标识未按合同订单信息到货,无产品名称信息,不做收货依据”,“送货单规格信息与标签信息不符,不做收货依据”。2018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函一份,确认货款金额3,396,911.26元,原告并单方承诺分三期支付,且表示若不按其承诺付款,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及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原告因本案聘请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律师费用95,000元,上述费用发票已开,但未见律师费支付凭证。
  本案立案受理后,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合计付款300万元,时间及金额如下:2019年3月27日100万元、2019年4月12日100万元、2019年4月16日100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明确。原告按约交付了货物,被告理应按照付款承诺函确认的金额支付相应货款。现其拖欠不付,显属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提供的采购订单系打印件,未见双方盖章确认,原告称系双方邮件形式形成,但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认定。2018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单方承诺,确认货款金额为3,396,911.26元,本院认为,被告此承诺可以认定相关货款金额并酌定作为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点,相关利息标准因双方无约定,本院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认可原告提出的年利率6%的标准。经计算,被告在本案受理后支付的300万元,用于支付被告尚欠的货款及其应承担的逾期付款利息后,剩余货款本金金额为459,338.44元。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原告称其依据为被告的承诺函,本院认为,该承诺函除确认货款金额外,对于付款时间、方式、期限以及法律责任的约定系整体要约,即被告提出的付款时间等在原告认可后若被告仍不按照约定履行的法律后果,现原告并不认可被告单方承诺的付款时间,即不能选择性仅适用该承诺函中关于违约后果的条款,故该承诺函不能作为原告主张律师费的合同依据。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系无视法律之行为,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顽踞(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货款459,338.44元;
  二、被告上海松岳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赔偿原告顽踞(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459,338.44元为基数);
  三、驳回原告顽踞(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13元减半收取4,90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9,906.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1,159元,由被告承担8,747.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  磊

书记员:顾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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