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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丽倩与上海自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丽倩,女,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某(系顾丽倩丈夫),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上海自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单一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夫,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霞,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丽倩与被告上海自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丽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某、被告上海自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顾丽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修复漏水隐患部分;2.被告支付因漏水,原告支付给东方佳苑XXX号楼501室与401室两户的赔偿金4.5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装修与改造费用7.8万元;4.被告赔偿因重新装修损失的房租成本8.4万元;5.被告赔偿误工费、交通费、水电工检查费等2.8万元。庭审中,顾丽倩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鉴定报告中确定的修复费用,并变更第4项诉讼请求,要求赔偿房租成本15.675万元。
  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上海市房屋租赁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顾丽倩将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弄XXX号601、601A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委托被告代理出租,合同期限为两年。因被告于2015年9月17日在房屋内安装增压泵,导致卫生间的暗管被冲击损坏,造成房屋漏水,被告遂将部分水管改成明管,重新进行排线。一年之后,2016年9月28日,系争房屋再次发生漏水,位置与上次位置相同,但被告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楼下501室、401室房屋亦受影响遭受损失,但被告没有赔偿意愿,最终501室业主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与401室业主亦达成了赔偿协议,但被告始终未对原告上述损失进行赔偿。而2017年9月8日,系争房屋原漏水点再次出现漏水,最终发现被告在改造系争房屋时,原废除的淋浴管道未彻底阻断,清洁人员打开了该处的阀门,造成漏水。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较大的某2,但被告一直未进行处理,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自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原告所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漏水系被告造成,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赔偿给案外人的某1,根据合同约定,系其维修范围内的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主张的租房损失等,系原告自行处分其所有物的行为,与被告无关。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顾丽倩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之一。2015年8月9日,原告作为委托人(甲方)与作为租赁代理机构的被告(乙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将系争房屋独家委托乙方全权代理出租;委托代理期限2015年8月10日至2018年9月8日;乙方委托代理权限包括:代甲方与承租人签署合同;代甲方为房屋配置家具家电及装饰装修;代甲方收取租金、押金、定金等相关费用;因相邻房屋导致本房受损或本房导致相邻房屋受到损害,代甲方洽商、索赔、赔偿等。有关委托代理期限内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的维修:甲乙双方各自负责的维修范围详见附件。出租委托代理期限内,乙方应承担的维修项目:因承租人使用不当而对房屋主体结构、物品设施(含自采暖设备)等造成的损坏、损毁的维修、维护及更换事项,甲方允许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对房屋进行小范围打孔、改造。如具体维护、维修项目不在上述范围之内,则根据如下原则执行:属甲方维修责任及范围内的物品设施故障导致的某2应由甲方承担;属乙方维修责任及范围内的物品设施故障导致的某2应由乙方承担。合同另就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合同附件维修项目列表约定,主体乙方维修项目:管道防水,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的零部件故障检修及更换,包括下水道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堵塞而产生的疏通费用,因承租人长时间离开,未关闭自来水总节门导致房内水管漏水、爆裂及产生的维修费用及损失;水暖乙方维修项目:马桶、卫浴、地漏、洗手池、洗菜池、暖气,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的堵塞而产生的疏通费用,零部件故障检修及更换,包括下水管道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堵塞而产生的马桶更换费用,含浴霸检修、排风扇、喷头、软管、混水阀检修及更换等。
  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房屋,被告将厨房及卫生间水管等原暗管敷设改为明管敷设。房屋使用过程中,2015年9月和2016年9月发生漏水,并进而导致楼下501室和401室室内受损。501室业主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委托上海源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501室房屋漏水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系争房屋厨房饮水管脱落,卫生间发生突发性漏水,造成501室房屋漏水。后经法院调解,原告修复系争房屋漏水部位,并赔偿501室业主损失43,000元。同时原告与401室业主自行协商,赔偿401室业主损失2,000元。原告与被告就上述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未果,遂向本院提起如上诉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系争房屋内因漏水导致重整需要的某1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工程造价为36,450元。
  以上事实,除原、被告当庭陈述一致外,另有出租委托代理合同、聊天记录、鉴定书、调解笔录、付款凭证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某2。原告与被告就系争房屋之间的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导致系争房屋漏水,并进而造成案外人的某2,致使原告支付了赔偿费用等,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认为其使用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对此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对被告主张系争房屋因漏水所产生的修复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修复的期间,对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本院参照合同租赁价格等,酌情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装修与改造费用,缺乏依据,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等,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自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顾丽倩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弄XXX号601、601A房屋修复费用36,450元;
  二、上海自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顾丽倩赔偿费用45,000元;
  三、上海自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顾丽倩房屋租金损失24,000元;
  四、驳回顾丽倩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32元,由顾丽倩负担2,242元,上海自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90元;鉴定费5,400元,由上海自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向红

书记员:谯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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