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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丽君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房国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丽君,女,1949年4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张金龙(顾丽君丈夫),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御山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国旗,男,1960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朱海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辰,男。
  本院受理原告顾丽君与被告房国旗、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顾丽君与被告房国旗、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乔  玲

书记员:倪军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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