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创成,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本院定于2018年9月17日开庭审理此案,现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不预交诉讼费用。原告顾某某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顾某某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卫文
书记员:曲昱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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