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云华,男,195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顾蓓青,女,1981年5月5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上海市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云明,男,194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骏(父子关系),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顾云德,男,194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顾云娣,女,194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序荣(母子关系),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
原告顾云华、顾蓓青与被告顾云明、顾云德、顾云娣共有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冯承伟
书记员:巫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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