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云宝,女,193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顾梅萍,女,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孟锋,上海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土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兰,上海浦东土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寒笑,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美芳,女,195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王霞云,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天宇,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云宝、顾梅萍要求确认被告上海浦东土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美芳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顾云宝、顾梅萍以本案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顾云宝、顾梅萍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云宝、顾梅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顾云宝、顾梅萍共同负担。
审判员:马金铭
书记员: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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