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伟,男,196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建平,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文,上海耶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忠仪,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顾伟诉被告房忠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文、被告房忠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协助原告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尚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9日,原告与被告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上述房屋以人民币90万元转让给原告,签订示范合同当天支付首付款80万元,余款10万元过户之日支付。签订合同之后,原告支付被告80万元房款,并装修入住该房屋至今。现系争房屋满足过户条件,被告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起诉至本院。
被告房忠仪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目前无房屋居住,且和中介之间的纠纷尚未解决。
经开庭审理查明:本案系争房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尚泰路XXX弄XXX号XXX室,2016年7月6日登记在被告名下。
2015年3月2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出售给乙方,总价90万元。本合同签署后30天内双方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乙方应于签订示范合同后当日支付首期房价款80万元(包含定金)。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双方应于2018年10月30日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合同另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同日,原被告及居间方上海鎏雅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
签订合同后,原告共支付被告房款80万元,被告出具收款收据。原告支付80万元房款后,被告将系争房屋交付原告,原告装修入住至今。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收款收据、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理应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以自己无房居住为由拒绝将房屋过户给原告,该抗辩意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表示同意按照协议约定承担房屋过户的所有税费,同意在过户时将剩余房款支付给被告,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房忠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顾伟将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尚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过户所需税费均由原告负担);
二、原告顾伟应于上述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当日支付被告房忠仪房款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 艳
书记员:钟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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