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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伟亮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503号

被告人顾伟亮顾某某,男,1989年9月25日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8909255419371102198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山东省日照市人,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西湖镇安子沟村328号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现住长沙县湘龙街道湘绣城绣诚宾馆658号长沙县**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伟亮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顾伟亮顾某某在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长沙县**街道中南汽车世界一个无名饭店吃晚饭时饮酒。当日20时许,被告人顾伟亮顾某某醉酒驾驶湘A3E51X湘******号小型客车沿长沙县湘龙街道时中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凉塘路路口时,因忽视行车安全,与在该路口等待灯控的两台小车发生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长沙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顾伟亮顾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取顾伟亮顾某某血液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3毫克/100毫升。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顾伟亮顾某某在现场等待。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顾伟亮顾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试验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4.证人袁浩袁某某、何智勇何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顾伟亮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顾伟亮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伟亮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顾伟亮顾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辉

2019年7月29日

(本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顾伟亮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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