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于军,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钱小弟。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上海世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8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暨秉恒
书记员:姚吉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