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伟培,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井申,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都河,男。
原告顾伟培与被告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伟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井申、被告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都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伟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530.3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2500元、误工费2480元、交通费200元、车辆修理费1380元、鉴定费950元、律师费3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8日17时01分许,被告公司的快递员刘正国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本市西藏北路地道出海宁路北约200米处,撞及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的原告,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经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刘正国因超车未确保安全负全责。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休息期30日,营养期7日,护理期7日。原告支付鉴定费950元。故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辩称,对事发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刘正国系本公司快递员,系履行职务行为,故由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医疗费由法院依法审核,交通费、误工费、车辆修理费、律师费金额无异议,护理费、营养费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系被告员工刘正国负全责,因系职务行为,故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余费用,医疗费本院核定为1530.3元,营养费本院酌定为210元,护理费本院酌定为42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顾伟培医疗费1530.3元、营养费210元、护理费420元、误工费2480元、交通费200元、车辆损失费1380元、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司法鉴定费950元,由被告上海顺衡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鲁宁
书记员:孙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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