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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伟宏与上海华东木器厂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伟宏,男,195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东木器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万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钦福,上海市东方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伟宏与被告上海华东木器厂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受理。原告顾伟宏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顾伟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顾伟宏负担。

审判员:刘建雷

书记员:姚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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