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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伟康与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嘉琳,上海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万忠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创,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张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哲明,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某某与被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顾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皓媚

书记员:李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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