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凤平,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许刚,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许宏韬,男,199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琦,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熊预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柳海。
第三人:上海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路XXX号XXX楼底层。
法定代表人:诸建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凤平、许刚、许宏韬与被告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顾凤平、许刚、许宏韬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凤平、许刚、许宏韬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29.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6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建中
书记员:张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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