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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凤平、许刚等与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凤平,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许刚,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许宏韬,男,199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文琦,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熊预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柳海。
  第三人:上海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颛兴路XXX号XXX楼底层。
  法定代表人:诸建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凤平、许刚、许宏韬与被告上海南晓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顾凤平、许刚、许宏韬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凤平、许刚、许宏韬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29.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64.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建中

书记员:张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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