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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勤华与沈红健、陆剑锋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勤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洁艳,上海贤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红健。
  被告:陆剑锋,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张渝。
  原告顾勤华与被告沈红健、陆剑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顾勤华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顾勤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薛广文

书记员:余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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