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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友书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宁波誉立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山,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现住安徽省淮南市。
  被告:汪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负责人:李友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松,江苏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誉立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孙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锋,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负责人:冯江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佑程,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汪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宁波誉立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判员:冷安宏

书记员:袁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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