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红,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婷,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一,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第三人:上海捷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庄技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顾某,执行董事。
原告顾某与被告许某某、黄某某、第三人上海捷界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民初20976号案件、(2017)沪0106民初20978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两案目前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陈 强
书记员:邹孝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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