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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品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金鑫,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和铺村溪墘9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权勇,上海市中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顾品华,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韶荣,上海荣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金鑫与被告顾品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依法作出(2018)沪0115民初629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顾品华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于2018年9月5日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顾品华名下牌号为沪C7XXXX的车辆。现本案已按撤诉处理,故该查封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顾品华名下牌号为沪C7XXXX的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董迪思

书记员:顾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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