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顾嘉荣,男,195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顾学庆,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天慧,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顾嘉荣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49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顾嘉荣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其有关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的《终身补充养老年金保障计划》是内部管理活动中产生争议的认定,与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不符。本案双方当事人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涉案保单于1996年生效,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护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辩称,不同意顾嘉荣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的登记证书显示,其为社会团体法人,发证机关为上海市民政局,业务范围为“互助互济,保障服务”,故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并非保险企业。本案纠纷实为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实施保障计划在内部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争议,故二审法院有关本案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的认定并无不当。据此,顾嘉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顾嘉荣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许晓骁
书记员:董 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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