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顾国俊,男,195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燕,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顾云芳,女,1948年10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代理人:顾国伟,男,1955年5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现住上海市闵行区都市路XXX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剑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顾国俊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顾云芳无民事行为能力并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顾国俊称,其与被申请人顾云芳系同胞姐弟关系。顾云芳存在智力障碍,现在大众养老院生活,并持有XXX残疾人证。为保护顾云芳的合法权益,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顾云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顾国俊为顾云芳的监护人。
代理人顾国伟称,对顾云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议。其身体不好,同意指定顾国俊为顾云芳的监护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顾云芳的父母顾林才、陈爱娣一共生育顾云芳、顾敏芳、顾国俊、顾国伟、顾国鸣五个子女。顾林才于1993年9月报死亡,陈爱娣于2014年1月死亡。顾云芳系离异,后未再婚,未生育子女。在顾国俊申请宣告顾敏芳限制行为能力一案中,顾敏芳经鉴定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审理中,顾国俊、顾国伟均称顾国鸣失联多年,现下落不明。
顾云芳系视力XXX残疾。2019年1月14日,经本院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顾云芳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并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该所于2019年1月3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顾云芳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顾国俊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顾云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顾云芳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保护其合法权利,应为其指定监护人。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指定顾国俊为顾云芳的监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顾云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顾国俊为顾云芳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桔英
书记员:余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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