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国平,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军,上海吴振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凤珠,女,193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贝伊(系被告邓凤珠之外孙女),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黄素琴,女,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顾国平诉被告邓凤珠、黄素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顾国平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国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顾国平负担。
审判员:左翠莲
书记员:朱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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