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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国忠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陶玉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国忠,男,1958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建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玉波,男,198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陈家悦,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国忠与被告陶玉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国忠以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顾国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元,由原告顾国忠负担(已交)。
  

审判员:张  瑾

书记员:陈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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