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培秋,男,195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勤华,女,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顾培秋与被告相勤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顾培秋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顾培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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