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顾培秋与相勤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培秋,男,195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愉忠,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勤华,女,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顾培秋与被告相勤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顾培秋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顾培秋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