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奕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健,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顾奕泳诉被告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叶某某于2018年7月12日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属于法定的中止诉讼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黄 念
书记员:郭珺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