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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奕泳与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奕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健,上海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顾奕泳诉被告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叶某某于2018年7月12日死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属于法定的中止诉讼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黄  念

书记员:郭珺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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