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顾妹兰,女,1953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玮,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顾妹兰申请宣告范水明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顾妹兰诉称,申请人顾妹兰与被申请人范水明系夫妻关系。2004年8月,范水明因被诈骗割腕未遂后离家出走,故于2004年8月16日,申请人顾妹兰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顾妹兰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范水明死亡。
经查,范水明,男,195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XX路XXX号,失踪前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川环南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系申请人顾妹兰的丈夫。2004年8月16日,范水明离家外出后,再未归家。经查,数年来范水明仍毫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8年7月27日发出寻找范水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范水明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范水明于2004年8月离家后未归,至今杳无音讯。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范水明仍然下落不明。现申请人顾妹兰请求宣告范水明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范水明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 敏
书记员:李晓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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