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顾存权与施桂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顾存权,男,1983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剑峰,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施桂元,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健,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顾存权与被告(反诉原告)施桂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顾存权撤回诉讼;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施桂元撤回诉讼。
  本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顾存权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被告施桂元负担。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顾佳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