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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学成与孙熙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学成,男,1972年11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栋,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熙弘,男,1986年6月1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顾学成与被告孙熙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顾学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万元;3.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自2008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自2018年6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收条,现被告未归还,故涉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所涉事实可能涉嫌犯罪,本案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顾学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月明

书记员:叶  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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