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安祥,男,194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吴根妹,女,195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陈懿雯(被告之女),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陈懿雯,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安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万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期间所欠12个月利息(以借款人民币110万元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月来了为1.5%);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梅逾期一日,被告应支付未偿还本金0.2%违约金,被告未按照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的逾期罚息及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的,逾期超过五日,被告除需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罚息、违约金外,依照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总额10%向原告支付赔偿金(以逾期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4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和利息完全清偿之日止);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8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0万元,当日,原告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被告陈懿雯上述借款。2017年10月1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14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月利率1.5%,两被告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雪松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之后,原告收到被告借期内六个月的利息及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尚欠借款人民币110万元及相应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吴根妹、陈懿雯辩称,原告转款给被告陈懿雯借款人民币140万元无异议。2018年3月8日,被告陈懿雯汇款给圣歆金融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煦琼人民币145万元,该款用于归还本案所涉借款本息等。据王煦琼称其收到上述款项后,将其中的人民币30万元支付给原告,用于归还本案所涉借款的本金,同时,王煦琼又向原告出具人民币110万元的借条。鉴于被告归还借款本息均通过上述公司给付原告,因此,被告已打款给王煦琼人民币145万元,原、被告之间的债务已结清。圣歆金融有限公司是P2P公司,王煦琼因涉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拘留。2018年8月、2019年5月6日,被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王煦琼诈骗,被告认为涉案金额与本案所涉借款是同一笔款项,本案所涉借款涉嫌刑事犯罪,故要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顾安祥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菊兰
书记员:校孟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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