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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家林与吴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顾家林,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智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文胜,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顾家林与被告吴文胜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民间借贷关系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8月23日本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证明被告出具的欠条存在合同基础的相关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应为承包合同纠纷,故被告在庭审中当庭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未提交证明双方系借款关系的相应证据,经本院释明,原告亦同意按照法院查明的实际案由即合同纠纷进行审理,故本案应以合同纠纷进行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本案中,由于承包协议书及欠条中均未约定履行地点,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浦东新区周浦镇九龙仓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实际居住地确认书,原告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为合同履行地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吴文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吴文胜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傅胤胤

书记员:徐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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