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小妹,女,1964年10月19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励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何既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安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茗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磐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冬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庭初,北京颐合中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小妹与被告上海励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磐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小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小妹负担。
审判员:周 珣
书记员:杨国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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