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玲,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2019年4月29日,原告顾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李政强
书记员:郝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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