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顾某某与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钟俊,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8年11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18年12月25日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顾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钟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万元;2、被告偿付利息损失(以6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请: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利息损失:以6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0年10月5日被告因工厂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但被告至今未能按约还款,故请求判令如请。
  被告顾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0年10月5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于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因被告未能按约归还原告借款,原告经向被告多次催讨无效后,遂诉于本院。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上述证据经庭审出证并经本院审核,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成立,双方的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归还原告借款,被告未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的诉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请一并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顾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某某借款6万元。
  二、被告顾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顾某某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6万元,按年利率6%,从2018年8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由被告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志愿

书记员:蔡龙兴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