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幼华,男,195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钱玮珉,女,1954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晔,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奕康,男,198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卫静,女,1985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幼华、钱玮珉与被告顾奕康、卫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幼华、钱玮珉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顾幼华、钱玮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幼华、钱玮珉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幼华、钱玮珉负担。
审判员:施 怡
书记员:吴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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