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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某、钱某某与顾奕康、卫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钱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晔,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奕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卫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钱某某与被告顾奕康、卫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某、钱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钱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某某、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某某、钱某某负担。

审判员:施  怡

书记员:吴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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