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建一,女,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文斌(原告配偶),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喜喜母婴护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左贵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美宗,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顾建一与被告上海喜喜母婴护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顾建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2月23日签订的《喜喜月子爱护机构坐月子服务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原告支付75000元须扣除增值服务折现金额后计算);3、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押金现金2000元,停车费9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服务费总额的占用利息(自2020年3月29日起至所有退款到位之日止,按银行短期贷款年利率4.34%折算)。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3日,原、被告签订《喜喜月子爱护机构坐月子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支付了22500元的定金。合同约定,原告在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杭州路XXX号兴荣温德姆酒店的喜喜月子会所杨浦旗舰店接收被告提供的为期42天的母婴护理服务。2020年3月24日原告入住被告月子会所,同日原告支付了合同尾款52,500元、支付押金2000元、停车费900元。2020年3月28日,被告会所因新冠疫情被征用,被告通知原告会所要搬离,当日中午原告前往虹口区虹关路XXX号三楼入住。因被告服务地点变更,新月子会所的房间和设施配套与原会所差距巨大,原告于29日决定解除合同并书面告知被告。因被告不回复,原告又通过公众热线投诉,后市场监督管理局也组织原、被告进行协商,但协商未成。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按照双方约定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虹口区管辖范围内,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钱 娟
书记员:孙婵琦,施韫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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